醫療技術作為醫療服務的重要載體,直接關系到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不規范甚至濫用,會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造成隱患,危害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因此,擬開展限制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應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進行臨床申請,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以便于行政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如果醫療機構出現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的,擅自臨床應用新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未經審核的醫療技術的,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的,違反規定但未立即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未按規定重新申請技術審核或擅自臨床應用需要重新審核的醫療技術等情況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